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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

财金〔2019〕4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

  为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分布和产权变动情况,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管理,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的规定,我部制订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申报表、受理证明、产权登记证(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及监督检查,应提交的相应申报表如下(详见附件1)。

  1、申办产权占有登记需提交:《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表(境内机构)》(申报表1)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表(境外机构)》(申报表2)。

  2、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需提交:《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登记表(境内机构)》(申报表3)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登记表(境外机构)》(申报表4)。

  3、申办产权注销登记需提交:《国有金融资本产权注销登记表(境内机构)》(申报表5)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注销登记表(境外机构)》(申报表6)。

  4、办理监督检查需提交:《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监督检查表》(申报表7)。

  二、金融机构产权登记申请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应当先办理产权登记再办理相关登记的,可凭产权登记受理证明(附件2)向相关登记部门申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后,再凭《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已办理相关登记的,可直接领取产权登记证(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一级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附件3);其他企业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表(附件4)。

  本通知中产权登记表、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金〔2011〕131号)相关表、证于2019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附件1: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报表

  附件2: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受理证明

  附件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

  附件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表

 

财政部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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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