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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800号(资源环境类22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17129
晓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利用PPP模式进行保护地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更大范围推广利用PPP模式开展保护地建设的试点示范问题 

  目前,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利用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工作。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发布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提出在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等五大重点领域实施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引入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目前,林业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已经做过类似的尝试,如,四川老河沟自然保护区和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采用委托NGO管理的模式,开展保护区的生态教育等工作。 

  二、关于出台专门的社会公益保护地的指导意见问题 

  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很多保护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几乎不可恢复。所以在引入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领域之前,需出台专门的社会公益保护地的指导意见,以及支持其运行的相关流程和规范的建议,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基础上,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地建设的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拓宽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林业项目管理水平,有关部门已在相关政策中明确提出,积极支持各地开展林业生态建设PPP项目创新试点,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等相关政策,促进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合理。下一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等部门,将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指导各地用好用活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注、多渠道投入林业生态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1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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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