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156号(财税金融类30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17〕128号
艾尼瓦尔·依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新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有效措施,自2002年创设实施以来,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明确了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的要求,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2016年,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额度、期限和利率,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情况,在2015年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资金整合纳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6年9月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在资金安排上,考虑到过去实际执行中由于中央分担过多,地方分担较少,导致管理责任和压力过多地集中在中央,地方工作积极性无法有效调动,《办法》从建立激励相容的协作机制出发,建立并完善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机制,通过机制链条,将管理压力、管理责任向下传递,从而激发地方工作积极性,避免道德风险。具体考虑到各地财力差异,东、中、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定为3:7、5:5、7:3。因此,现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担的方式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协作机制,促进地方积极进行贴息资金管理,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规范运行。同时,从政策的统一性出发,《办法》对所有西部地区实行统一的分担比例。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同时,根据《办法》规定,现行政策的有效期为3年。我们也将结合《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进一步完善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的研究工作,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
财政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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