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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124号(财税金融类184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19〕第64号

弯海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新疆林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对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新疆自治区农业保险支持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拨付新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9.73亿元,同比增长17%,有力的支持了新疆农业保险发展。2019年6月,考虑到新疆林果业在稳边富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的要求,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按照“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脱贫攻坚,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在新疆等10个省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农作物品种或保险产品原则上不超过2个,具体由地方自主决定,实际工作中,新疆可按规定将核桃、杏、葡萄、巴旦木、梨、苹果等作为林果业一个保险产品进行投保;补贴比例上,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中央财政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地方财政在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责任,中央财政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对新疆等中西部地区补贴30%,低于大宗农产品(40%)。同时,作为农业保险的既定政策,中央财政积极鼓有条件的地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结合试点情况和各级财政能力等,进一步研究完善补贴品种、补贴比例、保险方案等以奖代补相关政策,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切实把党和政府支持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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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