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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46号(财税金融类301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1876号

李学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区域优势特色作物列入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2007-2017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117.36亿元,其中,2017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79.04亿元,带动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77.7亿元,为2.13亿户次农户提供2.8万亿元的风险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农业保险费率是包括分保费用、研发费用、经营费用等的综合费率,虽然中央财政仅给予农户保费补贴,但实际上已涵盖对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产品定价等方面的支持。

二、关于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比例

2015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财金〔2015184号),提高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由之前的中西部40%、东部35%,逐步提高至最高中西部47.5%、东部45%。目前产粮大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平均已降至5%以下,部分产粮大县已无需承担保费补贴。

三、关于支持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委员所提建议对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当前三农工作需要、农业保险发展阶段、各级财力状况等,我国农业保险按照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产量的原则运作。中央财政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目前,中央财政补贴品种已经扩大至种、养、林三大类15个品种,基本涵盖了主要大宗农产品。对于委员所提的咖啡、食用菌等具有云南特色的农业保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研究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作为提高农民收入的福利政策来实施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分散机制,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主要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调动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原则上,农户自身需要承担一定保费支出,通过“花钱”购买保险服务,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而不是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作为福利政策。这种机制设计有利于逐步培育农民保险意识、培养现代职业农民,也符合农业保险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的开办原则。农业保险的扶贫功能、保障农户收入功能,主要通过提高农户应对灾害的能力,防止因灾破产、因灾致贫来实现,如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作为福利政策来实施,可能加大道德风险,不利于农业保险长期健康发展,终将损害农户的根本利益。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以提质增效、精细管理为目标,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农户、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发挥好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积极作用,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农民提高收入。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241

 

 

 

财政部

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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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