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476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24〕32号
李志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更大力度支持创业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10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及吸纳其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2023年9月,财政部修订出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降低小微企业申请条件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
一、关于“继续实施重点群体中央财政全额贴息”的建议
2019年,财政部门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给予50%贴息;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1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300万元。2020年,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为兼顾适度市场化竞争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套利现象,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承担LPR-150BPs以上部分利息。2023年9月,为适应利率下行趋势,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在不增加贴息资金的前提下,撬动更多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财政部出台《办法》,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再次调整:财政部门自2023年10月1日起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并将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
从上述情况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持续优化完善,在提高贴息额度上限的同时,优化贴息标准,主要考虑是全额贴息易产生道德风险,真正需要贷款的人群反而被“挤出”,借款群体承担少量利息,既有助于减少套利风险,也可兼顾适度市场化竞争要求,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让更多群体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二、关于“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鼓励商业银行实行低利率或LPR利率”的建议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以来,我们在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借款群体的接受度、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实践情况看,现行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设定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一方面保证了借款群体接受度,另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积极性,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可满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应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担保基金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超过80%”的建议
一是关于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已明确,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
四、关于“建立全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体系。由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建设、准入范围、业务流程、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呆坏账核销等具体操作办法”的建议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已实施多年,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协同推动下,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以及相对成熟的操作流程,《办法》修订时又对机构准入、业务流程、担保基金、风险补偿等方面政策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576
财 政 部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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