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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财金[2008]136

 

社保基金会:

你会《关于申请返回20032007年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函》(社保基金财[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海市和深圳市税务机关分别无法开据20051月以前和20088月以前全国社保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凭证,原则同意你会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代扣代缴全国社保基金A股证券交易印花税一览表》,作为有关年度申请退税的依据。但以后年度申请返还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你会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财金函[2004]99号)的规定。

二、根据《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同意返还全国社保基金20032007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870,359,724.15元。请你会据此办理退库手续,所领款项列“证券交易印花税退库”(科目代码:101110109)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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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