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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用好委托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应从三个宏观层面对受托人进行管理:一是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受托人政治方向;二是明确受托人权责,发挥资本管理专业优势;三是严格执行委托管理方式的“四个不变”。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首次明确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授权管理,为做好新时期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日出台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指导意见》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借鉴国际先行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从国际管理经验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因国情不同而存在差异。欧洲的德、法两国都采用了“财政部—国有金融机构”模式,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作为股东参与金融机构董事会,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但不直接管理具体的企业经营事务。从德、法两国金融资本管理特点来看,明确出资人职责是管好国有金融资本的关键,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是通行做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是管好国有金融资本的基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管好国有金融资本的保障。德、法两国的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对优化经济金融秩序、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收益和公司治理水平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内实际情况看,国有金融资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基石。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指导意见》出台以来,“九龙治水”局面虽然得到了明显改观,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整体效率不高,仍存在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部门利益固化等问题,亟须科学界定职责边界、理顺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夯实出资人职责,优化委托代理关系,需要更具操作性的文件加以规范和指导。

  《暂行规定》在充分借鉴国际上国企公司治理和竞争中性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现状,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是对《指导意见》的深化完善,旨在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效率,也必将对我国经济金融工作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处理好出资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用好委托管理方式,切实做到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可在“集中统一”的总原则下,根据需要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在此方式下,各级财政部门是出资人,受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则是受托人。对于这种管理方式,必须处理好出资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防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真正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应从三个宏观层面对受托人进行管理:一是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受托人政治方向。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受托人的政治方向,从本质上说是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资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受托人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二是明确受托人权责,发挥资本管理专业优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原则上不改变受托人的人事、党建、业务监管等现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三是要严格执行委托管理方式的“四个不变”。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受托人履行定期报告等义务,接受监督和考评;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涉及股权管理的重大事项表决要经出资人同意;执行统一规制不变,维护规则、制度的一致性,避免监督管理真空;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受托人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受托人,应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遵守统一规章制度,接受出资人考评。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接受出资人的评价、监督和考核。二是行使受托人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资本运营效率。受托人应加强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督促受托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涉及部门多、调整难度大,改变既有格局不可操之过急。在当前情况下,应清晰界定出资人和受托人的职责边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和受托人专业优势,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国家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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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