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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凡欣:维护金融安全亟需推进国有资本治理现代化

   近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为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目标,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支撑。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与范畴,首次明确提出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长期以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财政部的职能更多在于协调其他金融主管部门,把国有金融机构当作企业来管理,管理思维更多地停留在管人、管事、管资产的高度。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呈现出责任交错重叠的现象,比如财政部、国资委及大型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以不同出资方式进入金融业,组织部门在重要金融国有企业管理层任免方面拥有决策权等,催生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决策的高成本,这不利于落实部门管理责任,也不利于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进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创新 

  随着深化改革推动更大幅度对外开放,特别是金融机构率先对外开放,未来金融机构中外资控股比例上限提升,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面临的问题将不再局限于国有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与合作,更多的是国有金融资本和外资金融资本间的竞争与合作,因此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适应开放发展的需求健全制度创新。

  财政部门如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创新?新推出的《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把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具体包括:

  首先,明确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利用公司治理机制,通过市场化管理方式,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通过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出资人职责,力求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

  其次,明确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从金融资本的属性看,只有明确为国有,才会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执行统一规制,强化产权全流程监管。严格规范产融结合,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对于与国有实体主业关联性强的金融机构,执行统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风险隔离工作;理顺金融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找准金融监管部门定位,落实出资人管理职责。

  最后,健全出资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决策机制,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和薪酬分配制度,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对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据此决定奖惩和薪酬。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财政部门如何从“管资本”的角度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创新与监督管理,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强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管理和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具体包括:

  一是加强金融产权有序流动基础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清产核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穿透管理和交易监管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产权有序流动。

  二是强化资本收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编制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三是依法落实财务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能。

  四是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和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五是建立全口径报告制度。

  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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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