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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全国社保基金
投资范围审批方式的通知》(财金[2007]37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完成前,全国社保基金原则上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严格控制超范围投资。对于超出范围,而又确属风险较小、收益有保证的项目,你会应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全国社保基金已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准的投资项目,即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大型国企改制项目和国家重点改革试点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继续进行投资。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投资请示一律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同意你会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京沪高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投资要遵循《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国家重点企业改制及国家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的函》(财金[2005]97号)的规定。
  四、同意全国社保基金开展有银行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投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有银行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5%;单一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提供担保的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且近三年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你会要加强内部控制,跟踪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你会要及时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函告,说明原因和影响。
  六、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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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2日